帶病投保人壽保險
保險公司賠不賠(一)

聽說帶病投保人壽保險,只要病情拖過兩年,保險公司一定要理賠,是真的嗎?
  
以下只是一般保險情況作參考,一切以保險單上作準。  
依據「保險法」: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由上述可知,要保人投保人壽保險時,對於要保書內容之告知事項如有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此後若被保險人因此原因身故時,保險公司當然可以不予理賠。但若保險公司知其故意隱匿告知卻未在一個內解除契約,或契約訂立二年後,被保險人因故身亡,保險公司則仍須負起理賠責任。

    保險契約之訂立,應本「誠信原則」,要保人據實告知並按時繳付保費,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以彌補要保人財物上的損失。如果要保人據實說明其病症,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簽訂保險契約,那麼保險公司即須依約給付保險金,要保人也就不必再每天擔心的去「賭」那兩年間不確定的保險理賠金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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