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汽、機車已投保,所以可任意借給他人使用,反正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對嗎?
交通事故發生,可能造成人員(車內乘客、他車乘客、行人)傷亡或財物(本身車輛、對方車輛、其他建築設施等)損壞。因不同險種,其理賠對象及理賠規定亦有所不同。
以下只是一般保險情況作參考,一切以保險單上作準。
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 |
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 |
期間所致之賠償,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四、通則 |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 |
第四款: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做收受報酬載運乘客貨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 |
所致者。(另有約定者除外) |
第五款: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含駕照吊扣、吊銷期間)駕駛或越級 |
駕駛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因下列事項非經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 |
不負賠償責任。 |
第三款: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
由上述可知,任意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在無法掌握他人「如何使用」的狀況下,縱使汽、機車已投保,也可能發生出險時,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情況。
諮詢專線:94700984 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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